(2015)庄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崔传春与于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传春,于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崔传春,女。被执行人:于清平,男。申请执行人崔传春与被执行人于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3755号民事调解,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传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庄民小字第3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