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崔传春与于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传春,于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崔传春,女。被执行人:于清平,男。申请执行人崔传春与被执行人于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3755号民事调解,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传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庄民小字第3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