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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郭某某,现住松原市。被告:申某某,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