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times,陈×&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浚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冯××,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冯××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诉称:我与被告在网上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太少,婚后也未建立起较深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打骂。最严重的一次,经浚县卫溪派出所调解。2014年3月份双方再次生气,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分居至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未答辩。根据原告冯××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打架经派出所调解,冯××赔偿陈××医疗费5000元,陈××保证不再追究冯××的一切责任。3、张××、崔××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2013年7月双方打架,经派出所调解,男方赔偿女方5000元钱,2014年3月双方因生气吵架,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在网上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双方到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打骂,2013年8月19日,原、被告在浚县汽车站网吧上网时因故发生纠纷,原告对被告实施殴打,后经浚县卫溪派出所调解,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5000元,被告保证不再追究原告的一切责任。2014年3月,原、被告因故再次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务琐事发生打骂,矛盾发生后,双方又不能妥善解决,造成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与被告陈××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张春英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冬松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