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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夏凤琴与裴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琴,裴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夏凤琴,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晏刚,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凤琴诉被告裴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保险公司理赔完结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凤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凤琴撤回对被告裴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凤琴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