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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于潇等与株洲响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于潇,高军辉,株洲响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红,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潇,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响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株洲响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响石村。法定代表人刘可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军辉,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上诉人张红、于潇与被上诉人株洲响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石投资公司)、原审原告高军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张红、于潇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红及其与于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惠雁,被上诉人响石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人民法院(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飞虎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谢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文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