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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尚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