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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徐某,女,193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某甲,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居民。被告田某丙,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