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徐某,女,193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某甲,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某乙,男,汉族,居民。被告田某丙,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