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琴幼儿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小琴幼儿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曹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琴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郭勤。委托代理人:江小国,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琴幼儿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