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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黄景信与陈显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景信,陈显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景信。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显争。上诉人黄景信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景信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景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厉 伟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包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