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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贺某,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胤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