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有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亮,安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有亮。被执行人安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亮与被执行人安国庆租赁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