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红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红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张军。被告王红岩。原告张军与被告王红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过程中,发现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内居住且被告的手机已停机,诉状与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免收并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雅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