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乃水与侯怀生、索永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水,侯怀生,索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20号申请执行人刘乃水。被执行人侯怀生。被执行人索永吉。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与被执行人侯怀生、索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与被执行人侯怀生、索永吉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友春执行员 赵志阳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