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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46号罪犯张刚,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张刚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刚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滁刑终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刚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监狱服积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2014年11月表扬一次,2014年7月记功二次,2013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