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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张鹏、王会霞、尚建南、桦川县桦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张鹏,王会霞,尚建南,桦川县桦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商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张彦,行长。委托代理人聂鑫,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鹏,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王会霞,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尚建南,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桦川县。被告桦川县桦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李顶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告张鹏、王会霞、尚建南、桦川县桦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保全费16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