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非诉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康原第三百一十五店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康原第三百一十五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谢明全,局长。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康原第三百一十五店。负责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康原第三百一十五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销售的“康富丽牌鱼油软胶囊”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1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责令改正;罚款45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15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李作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