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瓯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代理检察员张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14时40分,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从川石乡小岭村往川石村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小岭线2KM+500KM路段,车辆驶出路右翻车,造成在后车厢上的被害人郑某某死亡,被告人自身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医院抢救治疗,接受民警调查讯问。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肇事时转向不良、制动失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车辆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且安全机件失灵机动车,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且安全机件失灵机动车,本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接受调查,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