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无业,住苍南县。2013年3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2时许,林振将、卢圣铺(均已判刑)等人在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妈妈手排挡与戴某请及被害人黄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卢某、林振将通知章彩钻(已判刑)到场帮忙。被告人黄*与章彩钻、黄伟、李上发(均已判刑)到达现场后,经人劝解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卢圣铺、章彩钻遂指示被告人黄*和黄伟、李上发三人开车到龙港镇沿河卢圣铺的暂住点取了几把马刀,然后到龙港镇方岩街路口和章彩钻、卢圣铺、林振将等人汇合,汇合后卢某持刀追赶戴某请,林振将、黄伟、章彩钻和李上发等人持刀在龙港镇方岩街与龙翔路路口拦住正欲乘坐浙c×××××离开的被害人黄某,林振将、卢圣铺持刀砍浙c×××××轿车玻璃逼停该车后,林振将用刀砍黄某,致被害人黄某右额头和右手中、环指受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黄*于2014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振将、章彩钻、卢圣铺、黄伟、李上发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戴某请、林某乙、杨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体表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法,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