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彦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彦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304号罪犯唐彦志,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0)恩州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彦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二年七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四年二月、二00五年九月、二00七年六月、二00九年六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次经本院共减刑四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唐彦志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彦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彦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