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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潘玉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玉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45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玉忠,男,彝族,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玉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连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