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执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姿洁与樊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姿洁,樊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姿洁,女,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执行人樊相红,男,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姿洁与樊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相红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姿洁支付车辆维修费1520元,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樊相红交纳了案件款152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姿洁领取了案件款152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