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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红安县人民医院、邓国良、肖玲香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安县人民医院,邓国良,肖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顾克非,该院院长。申请人邓国良,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肖玲香,女,1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邓国良、肖玲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邓国良、肖玲香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红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基于事实、患者病情及诊治经过,本着以人为本、和谐解决此纠纷。二、申请人邓国良、肖玲香之子邓恒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期间由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272000元不退,申请人邓国良、肖玲香之子邓恒在武汉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邓国良、肖玲香自行到县农��办报销。三,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另补偿申请人邓国良、肖玲香其他各项费用142000元。四、此协议签订后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申请人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申请人邓国良、肖玲香及其亲属均不得再为此事提出其他意见或法律诉讼。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恒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