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执字第61-恢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伟军申请执行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军,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韶执字第61-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军。被执行人李江。申请执行人刘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1月8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次恢复执行后,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