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谢伟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鹏,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3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谢伟鹏同陈××(行政处罚)一同到北安市大黄蜂歌厅202包房唱歌,因要求歌厅提供陪唱服务一事产生争执,谢伟鹏先将包房内的酒瓶摔碎,后到歌厅一楼与工作人员产生争执,将一楼大厅酒塔上的啤酒撞倒后,手持摔碎的啤酒瓶随意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腰部损伤。谢伟鹏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赵××腰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大黄蜂歌厅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谢伟鹏及被害人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门诊诊断书、大黄蜂歌厅财物损失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陈××、张××、吴×甲、卢××、吴×乙、刘××、随××、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伟鹏的供述和辩解;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及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以上证据,在庭审时进行了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伟鹏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鹏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伟鹏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其缓刑,与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3)武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谢伟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扣除交通肇事罪羁押5个月零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