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健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才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x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524号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韩健。被告:陈x坚,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家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2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坚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1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坚于2014年5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三、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陈x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0000元,于2015年2月6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支付,则原告需向被告另行加付10000元。四、在原告广州市健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原、被告双方今后不得再另行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义务。五、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日日日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