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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斌与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朱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原告陈斌,男,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诚,男,住柳州市。被告朱聪明,男,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琼,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陈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