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斌与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朱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08号原告陈斌,男,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诚,男,住柳州市。被告朱聪明,男,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琼,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朱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陈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慧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