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家良与杨宗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良,杨宗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家良,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征路,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宗治,曾用名杨宗植,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家良与被告杨宗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家良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杨宗治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良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家良负担。审 判 员 蒋登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