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少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荣某甲故意伤害、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少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荣某乙,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被告人荣某丙,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荣某丁,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日被抓获,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文杰、赵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及其辩护人张俊杰、王志军、杜宏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18日下午,大名县某村村民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因故在本村荣某戊家门口与荣某戊、荣某壬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随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荣某己(另案处理)、荣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在荣某丙家集合,并分别持械闯进赵某甲家,被告人荣某甲手持木棍、荣某己手持铁棍将赵某甲的女婿祁某某头部打伤,被告人荣某乙手持砍刀、荣某丁手持木棍和荣某丙闯入赵某甲家后对赵某甲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祁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赵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强行闯入赵某甲家中,并对赵某甲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荣某甲的辩护人张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自首论,同时构成坦白;3、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6、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所引起。被告人荣某丙的辩护人王志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荣某丙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荣某丙主观恶性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该案系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荣某丁的辩护人杜宏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荣某丁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2、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引发;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大名县某村村民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因故在本村荣某戊家门口与荣某戊、荣某壬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随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荣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在荣某丙家集合,并分别持械闯进赵某甲家,被告人荣某甲等人持械将赵某甲的女婿祁某某打伤,被告人荣某乙、荣某丁均持械和荣某丙闯入赵某甲家后对赵某甲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祁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赵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祁某某陈述,证明他在其岳父家被人打伤。2、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荣某丙、荣某己、荣某乙、荣某甲等人进到他家院里,荣某己、荣某甲持棍将他大闺女赵某丙的女婿祁某某打伤,祁某某倒在了地上,他要上去扶祁某某时被荣某乙用刀捅伤嘴部,还被荣某己打他后脑一棍子,被荣某丙踹了一脚。以前和荣某丙家没什么矛盾,年前腊月里因为粪堆的事,荣某丙家和他兄弟赵某乙打了一架,大年初十荣某壬在他家门口骂过街。18日这天刚吃过午饭,他家和荣家打了一架,回家后没多久荣某丙等人就到他家打架来了。在他家打架时对方没人受伤。3、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她和父亲赵某甲、姐姐赵某丙及姐夫祁某某、姑姑赵某戊、姑夫周某某等人在其父家说话时,听见外面有人骂骂咧咧的进来,她和赵某甲、祁某某就从堂屋出去了,看见荣某丙等十几人在其父家院里拿着棍子和铁锨,见她们出来就打。有好几个人去打其父,荣某甲和荣某己拿着棍子打她姐夫,荣某丁拿着木头棍子想打她,她一关门荣某丁把棍子摔到门上把棍子摔断了。她父亲被打伤了嘴唇、头部、右手无名指等处,她姐夫头上被打了一个大口子。其父的伤是荣某丙、荣某丁等人打的,其姐夫的伤是荣某己和荣某甲打的。打架的原因是荣某丙和其叔赵某乙有矛盾,原来打过两次架。4、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因为其奶奶去世了,她和丈夫祁某某从江苏回老家来奔丧。2014年2月18日下午14时许,她和妹妹赵某丁、嫂子赵某己去看其姨时,妹夫打来电话称家里出事了,她们三人就赶回家来,见其父赵某甲、其叔赵某乙和兄弟赵某庚、赵某辛等人在其父家门口站着,赵某庚的手和头上流血了,怎么伤的她不清楚,后赵某乙和赵某庚就去医院了。后她和丈夫祁某某、赵某丁、赵某甲等人在堂屋时,听见院里有人骂其父赵某甲,其父就去了院里,她看见好几个人打其父,荣某己用棍戳其父的头,荣某乙用棍摔其父后背,她丈夫和她姑父都出去了,她也出去,就看见她丈夫已倒在地上了,荣某己、荣某甲等人正围着他打呢,她就过去抱住祁某某的头了。没一会儿,派出所的来了。其父嘴上有伤,不知道是谁打的,脑袋后边被打了一个包,是荣某己用棍戳的;其丈夫祁某某的伤是被荣某己、荣某甲等人打的。当时对方有荣某丙、荣某辛、荣某乙、荣某己、荣某甲、荣某丁、荣某壬、荣某庚等人,他们拿着木棍、铁棍等工具来她家打架。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那天下午,他在丈人赵某甲家堂屋里正往房梁上给赵某乙媳妇拴液体,听见外面有人喊他丈人赵某甲,赵某甲出去了,赵某丙的丈夫祁某某前后脚就跟着出去了,他当时在椅子上站着,把绳子系好了才下来出去,出了堂屋门就看见祁某某在堂屋门口地上躺着,赵某丙抱着孩子在祁某某旁边哭,赵某甲搂着祁某某,对方有十来个人骂骂咧咧的往外走。他出去时已打完了,祁某某和他丈人赵某甲受伤了。他们原来因为庄基的事就有矛盾,当天中午他丈人赵某甲、赵某乙和他大舅子等人去荣家打了一架。6、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她们家和荣某丙家共发生了两次打架。第一次是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去找荣某丙家讨说法,在荣某癸(荣某壬之父)家的胡同口双方家的人打了一架。之后,荣某丙家的人来到赵某甲家又发生了打架,她没出屋,在屋里听见有铁棍和刀敲打的声音,荣家打倒两个人后就走了,这次赵某甲和他大妮儿的女婿受伤了。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那天下午,他妻子赵某戊的娘家人来喊赵某戊说她家打架了,他随后赶到时架已打完。后他在其小舅子赵某甲家堂屋正说话时,好多年轻人来到赵某甲家,他们有的拿着刀,有的拿着棍,他就赶紧劝。整个打架的过程很短,打完后,他看见赵某甲脸上有血,赵某甲的大妮儿女婿躺在地上。当时很乱,都是年轻人,他不知道他们叫啥。8、证人赵某戊证言,证明那天下午他兄弟赵某甲家和荣家发生打架,她没看到打架的过程,但看到赵某甲的大妮儿女婿躺在地上。9、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14时许,在荣某壬家门口,他、赵某甲、赵某庚、赵某辛和荣某壬、荣某戊等人发生了打架。10、证人赵某庚证言与赵某乙证明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5时许,她在家门口站着时听荣某丙媳妇说赵某甲家的人将荣某戊、荣某壬打伤了。她回家告诉了儿子荣某乙,二人先后到了荣某丙家,见很多人在荣某丙家,在商量要去赵某甲家问因为啥打,后来让荣某癸、荣某子、荣某丑三个岁数大点的人去,年轻人都不让去。三人走没多大会儿,荣某丁在房上喊了一声“打架了”,说着从房上下来,荣某丙和家里的十来个年轻人就跑着出去了,有的在荣某丙家大门下边拿了棍子,她也顺手拿了一个棍子,跟着出来,没走几步,荣某甲将她手里的棍子夺走跑着去赵某甲家了,她在最后,走到赵某甲家门,没朝里边去,有两三分钟,她家的人都出来了,已经打完,她就回家了。具体不知道赵某甲家的人为啥打荣某戊、荣某壬。听说荣某壬酒后骂赵某甲家了。赵某甲和荣某戊、荣某壬以前没矛盾,和荣某丙家有矛盾。当时在荣某丙家的人还有荣某己、荣某寅、荣某卯、荣某乙、荣某庚等人。1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在她家门口附近,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拿着斧子、菜刀将她儿子荣某戊、荣某壬打伤,被人劝开,荣某戊和荣某壬去看病了。后来双方又发生了打架,当时她不在场。13、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在她家门口,她丈夫荣某戊和兄弟荣某壬被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打伤。14、证人荣某戊、荣某壬均证实2014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在他们家门口,他俩被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打伤。15、证人荣某癸证言,证明他儿子荣某戊、荣某壬被打伤住院后,他听说他们家族的年轻人都去了荣某丙家,他就去了荣某丙家,见荣某丙等人要去找赵某甲问咋回事,他没让他们年轻人去,他和荣某子、荣某丑一块去赵某甲家,他在最前边,到赵某甲家他喊了声大爷,赵某甲从他家屋里拿着把菜刀出来了,他就跟他夺刀,后外面的年轻人就冲进赵某甲家了,怎么打的,他就不知道了。赵某甲的女婿头部受伤了。他们这方参与打架的人有荣某丑的三个儿子、荣某丁、荣某甲、荣某乙等人。16、被告人荣某甲供述,2014年2月18日下午荣某戊、荣某壬转院后,他坐荣某丙的车回到荣某丙家,其他的人也都到了荣某丙家,当时他们年轻的几个人都知道荣某戊挨砍了,都有点气,再加上荣某壬说这个事不算完,他们都到荣某丙家看看到底怎么处理,再说荣某丙家离赵某甲家最近,荣某丙的儿子在年前腊月里和赵某乙家打过架。荣某丙见都来了,让他们都坐屋里,都别动,荣某丙去找赵某甲。后来被荣某丑拉回来,商量后让荣某丑、荣某子、荣某癸三个长辈先去找赵某甲,赵某甲家和荣某丙家就隔一条街,三人走后,他看见荣某丁上到荣某丙家堂屋房上了,后来荣某丁说打起来了,他们一帮年轻人就顺手在荣某丙家拿着东西去赵某甲家打赵某甲家的人去了。他到时见他们已经开始打了,他拿着棍子去打赵某甲大女婿,赵某甲大女婿手里拿着一个铁锨正和荣某寅、荣某己和荣瑞波打着,他跑上前用左手抓住赵某甲大女婿的铁锨和他夺,右手拿棍子朝他头上打了一棍子,荣某寅拿着木头棍子打了几下,具体打哪里没看清,荣瑞波拿着砖头扔赵某甲的大女婿了,荣某己也打赵某甲的大女婿了,怎么打的没看清,然后赵某甲的大女婿倒地上了。打赵某甲的有荣某乙、荣某丁等人,具体是用什么打的,打哪里不清楚。17、被告人荣某乙供述,2014年2月18日下午,他听其母亲说大爷荣某癸家的孩子荣某戊、荣某壬跟人打架住院了,他就去北峰卫生院了,到那里知道是跟赵某甲家的人打的架。待了一会儿他就回家了,到家后他去荣某癸家问下一步怎么办,出门时往衣服里藏了一把砍刀。荣某癸去了荣某丙家,他就赶去了荣某丙家,叫开门见荣某子等人从荣某丙家出来了,说要去赵某甲家问问,他就跟着他们一起去了。荣某丙家和赵某甲家是邻居,荣某子就在赵某甲家过道里喊了一声赵某甲你出来,他们就进了赵某甲家,看见赵某甲拿着菜刀从堂屋里出来了,赵某甲的两个女婿跟着赵某甲,其中一个还拿着铁锨,就向他们走来。他上去抓赵某甲的手腕想把赵某甲的刀夺下来,左手托着赵某甲拿刀的手,手被划破了,那个拿铁锨的想铲他,他躲过去了,就用刀戳那个拿着铁锨的,后来荣某己、荣某甲和那个拿铁锨的打一起了,他从怀里抽出砍刀用刀的面摔赵某甲,旁边荣某卯、荣某丁手拿木棍也打赵某甲,他把刀放到流血的左手,用右手扇赵某甲的脸,把赵某甲的嘴扇破了。打架时,荣某卯、荣某丁、荣某甲手里都拿着木棍,荣某己拿的东西他没看清,他手里拿把砍刀。18、被告人荣某丙供述,2014年2月18日,赵某甲家和荣某戊家发生打架,他得知情况后,就去卫生院看了看,随后开车回家,荣某甲和他一起回的,到家之后,荣某子、荣某丁、荣二刚、荣某丑、荣某癸、荣某庚、荣某寅、荣某己就到了他家,荣某乙也来了。荣某癸、荣某子、荣某丑支赵某甲家部为啥打架,没一会儿,荣某丁在房上喊打架了,在他家的这些人就都去赵某甲家了,他在后边跟着去了,到了赵某甲家,看见荣某癸、荣某子、荣某乙和赵某甲打到一起了,他就把赵某甲一脚踹倒在地上了,踹赵某甲肚子上。19、被告人荣某丁供述,2014年2月18日下午3点左右,赵某甲家有五个人在他家胡同口把他父亲荣某戊砍伤,其父被送县医院后,他没去,想回村里打赵某甲一顿出气。他们家族的年轻人先后到了荣某丙家,年轻人在外面,荣某丙、荣某子等人在屋里说这事,一会儿,荣某癸、荣某辰、荣某子三个人去赵某甲家说这个事。他们一出院门,他就上了荣某丙家房顶看情况,他们三个到赵某甲家后,荣某乙也跟着进去了,到赵某甲家堂屋门口,他爷爷荣某癸喊了声大爷,就见赵某甲拿着菜刀从屋里出来,他看见后就喊打起来了,就从房上下来顺手抄了根圆木棍就往赵某甲家,进去就看到一圈人围着,荣某甲、荣某寅、荣某己好像在踢一个人,他钻进去见赵某甲躺在地上,赵某甲身下还压着一个人,看到这他就用棍子朝赵某甲的身上摔了一棍子,棍子当时就摔断了。20、被告人荣某己供述,荣某丁喊打起来了后,荣某丙家院子里的人就往外冲,往赵某甲家跑,出去时好几个人都在院里顺手抄了木棍,他在荣某丙家过道外边墙根处抄了个圆木棍,他哥荣某卯拿了根铁棍,他到赵某甲家后发现荣某庚等两三个人在打赵某甲大女婿,他上前摔赵某甲大女婿两棍子,又摔赵某甲一棍子。一开始荣某乙拿着刀跟赵某甲打了,荣某丙踹赵某甲肚子上一脚,别的人当时场面太乱,他没注意。21、提取荣某乙所持作案工具砍刀的笔录、砍刀照片及荣某乙对砍刀的辨认笔录在卷佐证。22、大名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在卷佐证。23、大名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24、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大)公(物证)鉴(伤检)字(2014)2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祁某某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25、祁某某伤情照片、住院病历在卷佐证。26、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法医)鉴字(2014)第14054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祁某某的伤残等级定为柒级伤残。27、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大)公(物证)鉴(伤检)字(2014)1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某甲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及赵某甲伤情照片在卷佐证。28、大名县公安局束馆刑警队证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均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29、北京市公安局望京西站派出所证明被告人荣某丁于2014年6月1日被抓获。30、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在卷佐证。31、四被告人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强行闯入赵某甲家中,并对赵某甲实施殴打,致赵某甲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荣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荣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起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但其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其行为构成自首和坦白、被害人有过错之意见,经查不属实,不予采信。荣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荣某丙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但其提出被告人荣某丙主观恶性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之意见,经查不属实,不予采信;荣某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丙、荣某丁当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荣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荣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荣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尹洪举人民陪审员 张晓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文召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