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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1-14

案件名称

上海金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朱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朱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77号原告上海金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绪友。被告朱海英,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