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孝林诉被告陈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孝林,陈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邓孝林,男,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金花,女,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孝林诉被告陈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邓孝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詹星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