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08号原告阎家明。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飞。委托代理人朱靓,上海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诉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徐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阎家明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