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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力先申请执行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先,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力先。被执行人李秀华。本院在执行张力先申请执行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4)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被本院在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东平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