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平、许国秀与被告邹德安、匡又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许国秀,邹德安,匡又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张国平。原告许国秀。委托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德安。被告匡又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许国秀与被告邹德安、匡又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称此纠纷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许国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邹德安撤回起诉。本案准予免交案件诉讼费用。审 判 长 孙利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