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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秦利民与张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利民,张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秦利民,个体经营者。被告张现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利民与被告张现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利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