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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齐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军风与陈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军风,陈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齐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原军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陈晓,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军风与陈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军风撤回对被告陈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原军风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王兰田人民陪审员  刘国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