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齐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军风与陈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军风,陈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齐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原军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陈晓,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军风与陈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军风撤回对被告陈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原军风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王兰田人民陪审员 刘国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