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蓝小南与孙桂英、珠海优仕时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小南,孙桂英,珠海优仕时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智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蓝小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34。被执行人:孙桂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427。被执行人:珠海优仕时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德龙。被执行人:姚智铧,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7414。蓝小南与孙桂英、珠海优仕时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智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优仕时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景山支行账户20×××35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王普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