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雷永和与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和,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雷永和,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丛真,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领取的保险赔偿款84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