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谢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敏。委托代理人马淼。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564851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日,票面金额为2万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市金华信电炉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隆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