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海鹂与伦焯成,黎惠燕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鹂,伦焯成,黎惠燕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刘海鹂,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被告伦焯成,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3号时尚丽居6栋1102房被告黎惠燕,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