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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海鹂与伦焯成,黎惠燕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鹂,伦焯成,黎惠燕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刘海鹂,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被告伦焯成,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3号时尚丽居6栋1102房被告黎惠燕,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