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海琴与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琴,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09号申请人张海琴,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存款607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