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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海琴与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琴,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09号申请人张海琴,居民。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存款607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