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正商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14)2411与戴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正商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戴鹏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8号原告深圳市华正商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庆增,系原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勇波,男,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主管。被告戴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劳动仲裁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14)2411、2470号)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正商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永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