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2015全年度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卢某某已交纳案件款3600元(2015全年度抚养费),执行费50元王某某已交纳。申请人王某某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故(2010)临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15全年度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给付2015全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