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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兴(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敬明买卖合同纠纷(2015)晋执行字第27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兴(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王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万兴(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垂从,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敬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兴(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敬明买卖合同纠纷(2015)晋执行字第27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兴(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灿培执行员  李金玲执行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