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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申请执行吴╳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吴X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郑X宇,支行行长。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吴X雄,男,XXXX年XX月XX日生,侗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申请执行吴X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雄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和拟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