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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富,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毛树林,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2015年1月29日受理申请人赵志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8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其义务,现已将执行款26868元交申请执行人赵志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赵志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树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