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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