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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安凤与王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王翔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安凤。委托代理人:安连凤。被告:王翔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凤诉被告王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翔波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安凤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