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给出正当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初依照本章承担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