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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孟保云与杨艳平、曹欢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保云,杨艳平,曹欢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孟保云,女,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广斌(系原告儿子),男,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杨艳平,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曹欢庆,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392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58289936-9。负责人杨子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女,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保云诉被告杨艳平、曹欢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保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欢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保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保云撤回对被告曹欢庆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杨俊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