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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青龙与张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龙,张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民初字第406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高景智份数:6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4062号原告张青龙,男。被告张娜,女,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河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润月,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张青龙与被告张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青龙因被告张娜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娜给付购房款2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款之日止)。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张青龙口头委托案外人段伟出售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抵顶其货款的位于临河区胜利路东侧临五路南侧的华海尚都小区18号楼2单元702室。段伟与张娜亲属联系买卖房屋事宜,并收取张娜20000元押金。2013年12月30日,张娜的丈夫王冠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段伟211530元,段伟给付张青龙201530元。后张青龙协助张娜办理了与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卖房手续。2014年4月16日,张娜与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华海尚都小区18号楼2单元702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8月15日,段伟给张娜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冠魁华海尚都18#楼二单元702#房屋款230000元(贰拾叁万)房屋总价为460000元(肆拾陆万整),另收大修基金1530元,首付款为230000元(贰拾叁万元整)。收款人段伟”/身份证号15280119851211533X/2014.8.15”。后张青龙、张娜就所欠房款数额发生争议,张青龙拒绝接收张娜给付的房款230000元。庭审中,张青龙认可其与段伟约定段伟在一个月之内收回房款,其给付段伟10000元佣金,在三个月收回房款其给付段伟佣金5000元,超过三个月收不回房款退房或由段伟垫付房款。从张娜提供的段伟出具的收条看,写明房屋价格为460000元。从张青龙提供的张娜婆婆尹小华与张青龙的电话录音看,张青龙陈述房价应是470000元,但尹小华未表示认可。录音中张青龙陈述其让段伟出售的房屋价格在460000元和470000元之间。张青龙未与张娜签订书面协议,张青龙也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房款为470000元,故应以段伟出具的收条中的房屋价格认定,即张青龙向张娜出售的房屋为460000元。从段伟出具的收条看,已将张娜交付的押金冲顶了房款,虽张青龙未收到,但张青龙可以基于与段伟建立的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故应认定张娜尚欠张青龙房款230000元未付。张娜在张青龙拒绝接收房款的情况下可以将房款提存,而其未进行,应承担未付房款的利息,故张青龙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青龙房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签订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张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郭翠平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关注公众号“”